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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3号(原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区)1号楼5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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